http://tv.cnnb.com.cn 中国宁波网 08年09月12日 09:32
办法指出,企业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以及连续发生重大资产损失的,除对相关责任人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应当同时给予禁入限制。对调离工作岗位或者已离退休的资产损失相关责任人,办法也规定将按责任轻重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
此外,办法强调,央企的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除对子企业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外,其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也应当承担相应的分管领导责任或者重要领导责任。
办法将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