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国资委颁布《中央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暂行办法》,首次以文件形式对中央企业及其独资或控股子企业的资产损失责任追究工作进行规范。央企发生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其相关责任人除了处以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外,还可能被终身禁入。
为了严格央企资产损失问责制,办法详细列举了企业在日常经营和重组改制等多种情形下造成资产损失的责任追究范围,从采购、销售、资金管理、投资、担保、资产转让和改组改制、资产保管维护、内控建设、信息披露等环节界定了违反规定、未履行或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资产损失须追究责任的10类50种情形。
在处罚方法方面,办法规定,对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三种方式:经济处罚是指扣发绩效薪金(奖金),终止授予新的股权;行政处分是指警告、记过、降级(职)、责令辞职、撤职、解聘、开除等;禁入限制是指在1至5年内或者终身不得被企业聘用或者担任企业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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