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及《互联网电子公告服务管理规定》中规定,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向上网用户提供良好的服务,并保证所提供的信息内容合法。任何人不得在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发布含有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电子公告服务提供者发现其电子公告服务系统中出现明显属于上述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删除,保存有关记录,并向国家有关机关报告。
法院认为,北飞的候鸟网站管理员张乐奕、大旗网两被告,以披露王菲隐私的方式造成了对王菲名誉权的侵害。分别判令两被告在各自网站的首页刊登向原告王菲的道歉函, 同时分别赔偿原告王菲精神损害抚慰金五千元和三千元。
另一被告天涯网在王菲起诉前将上述事件的相关文章及相应回复删除,已经履行了监管义务。鉴于互联网具有的广泛、迅速、即时、随意、互动等传播特点,天涯公司的这种事后删除行为符合相关规定,法院认为不构成侵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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