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认为,被告人胡建军、胡国芝、田长武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情节特别恶劣,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法院分别以重大事故罪判处胡建军有期徒刑4年零6个月、判处胡国芝有期徒刑4年、判处田长武有期徒刑3年零6个月。
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副院长、加油站爆炸案审判长李泽龙表示:加油站爆炸案中伤亡人数特别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特别严重。而3名被告人对有关安全管理规定的违反程度,也充分反映出该案是一起严重的重大责任事故犯罪,值得相关单位和部门吸取教训。
此外,记者获悉,因加油站爆炸而引发的另一起财产损害赔偿案已被上海市浦东新区法院受理,择日开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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