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宁波市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上,市政府工作报告将“完成红十字公益性应急救护培训7.5万人”列入2014年市政府十方面民生实事项目。

进行应急救护培训,组织群众参加现场救护,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红十字会法》赋予各级红十字会的法定职责。开展应急救护知识的培训,增强群众自救互救能力,是社会文明的需要,也是红十字会独有的特色工作。大力开展应急救护培训,普及应急救护知识,可以有效增强群众的防灾避险意识,提高自救互救能力,减轻减少突发灾害事故和危重急症病人的伤亡。目标任务责任分解表 >>>详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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参加救护员培训要具备什么条件?
来源:宁波市红十字会 发布时间:14年04月25日 14:53

  参加救护员培训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是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二是热爱社会公益事业;三是自愿申请并参加县级以上红十字会组织的应急救护培训,且考试、考核成绩合格者。

  红十字救护员证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应参加复训。红十字救护员在三年注册周期内有实际发生现场救护有效行为的,可不经复训,由发证红十字会直接注册新的有效期。

  红十字救护员证仅作红十字救护员实施救护行为的资格证明,不作它用,红十字救护员在出示证件、实施现场救护过程中,应维护红十字工作者的良好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