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在4日举行的新闻发布会上回答记者提问时说,进入新时期,全国人大将更好贯彻落实“税收法定”原则,重点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包括社会上关注较多的房地产税和环境保护税的立法工作。
这是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要“落实税收法定原则”之后,全国人大首度对外公开回应有关税收法定的问题。
在很多人眼中,“税收法定”是个很专业的术语。傅莹也向媒体解释了这一概念,指出这一原则是指国家征税要通过立法机关,通过明确的法律规定来征收。
“税收立法是全国人大的法定权利。”傅莹指出,现在中国有18个税种,其中有3个是全国人大立法征收的,分别是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和车船税,其他15个税种目前是全国人大授权国务院通过制定税收的暂行条例来征收的。
傅莹说,这种授权立法的做法在我国税收制度建立的过程中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但她同时强调,进入新时期,人大将更好地贯彻和落实税收法定原则。
傅莹表示,人大将从两方面推进“税收法定”原则的实施,一方面要推动此前授权国务院制定的税收暂行条例能够上升成为法律,尤其是一些经过实践检验比较成熟、具备立法条件的,要尽快推进;另一方面,要加强对新税种的立法工作。
她透露,对于当前社会上广泛关注的房地产税、环境保护税等税种的立法工作,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中,并将注意广泛听取社会各方面的意见。
-新闻背景
18个现行税种仅3个由全国人大立法
我国现行有效税种为18个,但只有3部实体税收法律,即企业所得税法、个人所得税法、车船税法。其他15个税种“游离”在全国人大的立法之外,都是由国务院制定暂行条例开征。
此外,在我国税法体系中,除了上述3部实体税收法律外,还有一部程序法《税收征收管理法》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他领域的税收实体或程序性事项均由国务院及财税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了行政法规和行政规章———约30部税收行政法规,约50部税收行政规章以及超过5500部的税收通告。
税收立法中由授权立法占据主导地位的局面是由我国的社会、历史发展背景及现阶段的发展情况决定的。
我国曾先后在1984年、1985年进行了两次大规模的授权。其中1984年的授权于2009年6月废止。国务院依据1985年全国人大有关经济体制改革和对外开放方面的授权,制定了数量众多的税收暂行条例。
在我国的特定时期,税收授权立法在客观上起到了积极作用和推进了税制改革。不过,随着我国政治经济各方面的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进一步完善,税收授权立法已然不合时宜。对此,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已明确将“落实税收法定原则”写入决定。
-新闻观察
全面开征房产税还差什么?
人大代表认为必须立法先行,并建立相关配套系统
十二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发言人傅莹4日透露,目前全国人大正在研究推进房地产税的立法工作。这一表态让人们有了更多猜想:这是否意味着全面开征房产税的日子越来越近?
“推进房产税改革,必须立法先行”
房产税改革,一直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今年是上海和重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试点的第3年。在“有人欢喜有人忧”的复杂情绪中,房产税试点扩大范围的“靴子”始终没有落下。
对此,全国人大代表、山东省财政厅厅长于国安说,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落实税收法定原则,“这意味着要推进房产税改革,就必须立法先行。”于国安说,此次全国人大对外公开提出加快落实税收法定原则,无疑释放出改革提速的积极信号。
“按照这一原则,就带来了对个人住房征收房产税是否具有合理性和合法性的问题。”全国人大代表、祐康集团董事长戴天荣说,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涉及房产税,但该条例规定,对个人所有非营业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
尽管上海、重庆试点是根据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推进,但戴天荣认为,现在如果在全国范围内向非营业用房产征收房产税,相当于增设了一个新税种,就必须通过立法推进改革。
未来房产税改革或将更复杂全面
而根据新一轮全面改革的部署,未来房产税改革绝非止于扩大个人住房试点的简单层面。在全国政协委员、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看来,税收法定背景下,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提出的“加快房地产税立法”不同于以往“房产税”的提法,其中包含了未来更复杂全面的改革思路。
“房地产税其实是一个综合概念,既包括房产税,也包括土地增值税、土地使用税等相关税种。”贾康说,未来完善房地产税,除了推进个人住房房产税试点,还应下调过高的住房用地税负,简并流转交易环节税费,重点发展保有环节房地产税,并对投机性住房实行高度超额累进税率。
这一观点也印证了财政部部长楼继伟近期对外披露的关于房地产税改革的思路,即改革总体方向是减少房产建设和交易环节税费,增加保有环节税收,配套推进清费立税。
“按照这一改革方向,我们需要先建立相关的配套系统:一是不动产登记制度,政府要先掌握每个人有多少套房子,才能在保有环节征税;其次是制定并颁布资产评估法,建立专业的房产价格评估体系,对房产的价值进行确认;此外,还应有科学完善的救济制度,对房产相关的纠纷进行专业的处理。”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财税法学研究会会长刘剑文如是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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