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天津市会展业发展,完善会展业发展环境,规范会展行为,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天津市实际,6月28日天津市发布了《天津市促进会展业发展办法》。
天津市遵循市场运作、行业自律、适度监管的原则,鼓励和扶持会展业发展。天津市商务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会展业的统筹规划、综合协调和规范管理。工商、公安、市容、旅游、卫生、海关、质量监督、知识产权、交通港口、口岸服务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作好相关管理工作。
《办法》规定天津市设立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对下列事项进行资助和奖励:
(一)会展项目、企业、场馆和相关配套服务机构的发展;
(二)会展人才的培养和引进;
(三)会展宣传和招商推介。
会展业发展专项资金设立和使用管理办法由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制定。
鼓励举办会展活动,并对下列活动给予支持:
(一)举办国际性、全国性或者大型会展;
(二)设立会展企业总部或者地区总部;
(三)投资大型会展场馆建设;
(四)其他符合本市会展业政策的活动。
鼓励国内外知名会展企业来本市办展,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在项目培育期内给予重点支持。鼓励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项目扩大办展规模给予重点支持。天津市建立品牌会展名录,对经会展行业组织评选列入名录的会展优先宣传,并给予宣传费用资助。鼓励国内外品牌会展来天津市办展。鼓励品牌会展进行商标注册保护,申报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通过独资、合资、合作、参股等形式在本市设立会展企业。鼓励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加入国际展览业协会,取得国际认证。对取得国际展览业协会相关认证的会展项目和会展企业,给予认证费和会员费资助。鼓励国内外各类投资主体和机构投资会展场馆建设。鼓励专业管理公司和会展企业参与会展场馆经营。会展场馆实行工业用水、用电、用气、用热价格。对天津市需求的高级会展人才,按照本市相关规定享受户籍迁入、子女入学等优惠政策。鼓励发展会议服务、会展信息技术服务、展台搭建、广告、策划、物流等会展配套服务机构,对本市重点发展的会展配套服务机构给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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